西普尼: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西普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锐丰小天才 时政外交 2024-02-25 76052
原标题:西普尼: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西普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西普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45层、48层
电话:0551-65226518传真:0551-65226502邮编:230000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西普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
德恒DHHF075-4号
致:深圳西普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西普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秀峰工业城A3栋4/F北座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西普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西普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本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查询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3.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2月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深圳西普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00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秀峰工业城A3栋4/F北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载明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15:00—2024年2月22日15:00。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2.查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3.查验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4.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查询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5.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该等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6,438,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58%。以上股东是截至2024年2月20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该等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票、表决情况汇总表、网络投票结果;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等。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就《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股东李永忠、胡少华、李林茂、李硕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合计29,700,00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接受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3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记录以及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平台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平台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