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尚太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8.1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25,977.46万股的0.5318%,其中,首次授予113.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56%,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90%;预留授予2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62%,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8.1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82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方法另行确定。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日起满15个月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在授予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7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7
第十五章 附则 ............................................................................................................ 40
第一章 释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尚太科技、本公 司、公司 | 指 |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本计划 | 指 |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日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82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8.1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25,977.46万股的0.5318%,其中,首次授予113.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56%,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90%;预留授予2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62%,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8.10%。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8.1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25,977.46万股的0.5318%,其中,首次授予113.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56%,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1.90%;预留授予2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62%,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8.10%。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 骨干(82人) | 113.15 | 81.90% | 0.4356% | |||||||||||||||
预留部分 | 25.00 | 18.10% | 0.0962% | |||||||||||||||
138.15 | 100.00% | 0.5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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