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9红狮01 :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8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8月 29日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8月 29日支付自 2022年
8月 29日至 2023年 8月 2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红狮 01
3、债券代码:155660
4、发行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5亿元
6、债券余额:人民币 2.17亿元
7、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3年,附第 2年末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于本年度计息期限票面利率为 3.50%
9、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9年 8月
29日至 2024年 8月 28日;若投资者于第 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间为自 2019年 8月 29日至 2022
年 8月 28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间内每年的 8月 29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8月 29日至 2023年 8月 28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3.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35.00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8月 29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月 31日,
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东郊上郭
联系人:章旭喜、姜建洪
联系电话:0579-88256818、88256859
2、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睿、王海红
联系电话:021-3803211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8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8月 29日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8月 29日支付自 2022年
8月 29日至 2023年 8月 2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红狮 01
3、债券代码:155660
4、发行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5亿元
6、债券余额:人民币 2.17亿元
7、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3年,附第 2年末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于本年度计息期限票面利率为 3.50%
9、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9年 8月
29日至 2024年 8月 28日;若投资者于第 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间为自 2019年 8月 29日至 2022
年 8月 28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间内每年的 8月 29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8月 29日至 2023年 8月 28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3.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35.00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8月 29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 12月 31日,
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东郊上郭
联系人:章旭喜、姜建洪
联系电话:0579-88256818、88256859
2、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睿、王海红
联系电话:021-3803211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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