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信科技:关于银信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23059 债券简称:银信转债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信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353/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3日
3、回售条件满足日:2023年9月20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3年10月18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3年10月19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3年10月20日
7、回售申报期内“银信转债”暂停转股。
8、“银信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9、本次回售等同于持有人以人民币100.353元/张的价格卖出持有的“银信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银信转债”的收盘价为134.090元/张。
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敬请注意风险。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将“银信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容器技术的金融数据中心整合方案产业化项目”和“AIOps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上述两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公司将上述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构成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2、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5%(“银信转债”第四年,即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的票面利率);
t=86天(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10月9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5%×86/365=0.353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银信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353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银信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282元/张;对于持有“银信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53元/张;对于持有“银信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53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3、回售权利
“银信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银信转债”。“银信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3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银信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10月18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3年10月19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10月20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银信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银信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银信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银信转债”正常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银信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银信转债”回售的申请;
2、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23059 债券简称:银信转债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信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353/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3日
3、回售条件满足日:2023年9月20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3年10月18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3年10月19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3年10月20日
7、回售申报期内“银信转债”暂停转股。
8、“银信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9、本次回售等同于持有人以人民币100.353元/张的价格卖出持有的“银信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银信转债”的收盘价为134.090元/张。
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敬请注意风险。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将“银信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容器技术的金融数据中心整合方案产业化项目”和“AIOps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上述两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公司将上述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构成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2、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5%(“银信转债”第四年,即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的票面利率);
t=86天(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10月9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5%×86/365=0.353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银信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353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银信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282元/张;对于持有“银信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53元/张;对于持有“银信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53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3、回售权利
“银信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银信转债”。“银信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3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银信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10月18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3年10月19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10月20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银信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银信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银信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银信转债”正常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银信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银信转债”回售的申请;
2、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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