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控股(833030):法律意见书

锐丰小天才 宏观经济 2023-10-24 74140

原标题:立方控股:法律意见书

立方控股(833030):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8
六、 发行人的业务 ...................................................................................................... 9
七、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0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3
十、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1
十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1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1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3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 34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6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7
十七、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8
十八、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1
十九、 结论 ................................................................................................................ 4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编号:TCYJS2023H1526号
致: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发行人将补充更新2023年1-6月的财务数据,天健已为此出具天健审〔2023〕9633号《审计报告》(下称《2023年1-6月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现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起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以下简称“期间”)的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末”是指2023年6月30日;“三年一期”和“报告期”是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对期间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除非单独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章节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并授权董事会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包括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授权的变更及延期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之内。

1.2 北交所上市委审议会议的审议结果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2023年第 44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2023年第 44次审议会议于 2023年 8月 28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为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1.3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中国证监会于 2023年 9月 15日作出《关于同意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2179 号),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1.4 查验及结论
为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等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会议的资料,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该等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查验了该等会议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及通过的决议,出席并见证了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查阅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相关决议,包括涉及的变更及延期决议等,符合法定程序,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且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尚在决议有效期内。

(2)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且该等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3) 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包括取得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待履行发行程序,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为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全套公司登记资料,并查验核实了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查阅了《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披露信息,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系一家由立方有限按截至 2014年 7月 31日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向发行人查证、参考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等方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3.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3.1.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其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1.2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等资料,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 2023年 1-6月连续盈利,且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1.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1.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
3.2.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2.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如下规定: (1)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其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等资料,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 2023年 1-6月连续盈利,且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等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3.2.3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3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
3.3.1 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3.3.2 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二)项的规定。

3.3.3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不低于 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三)项的规定。

3.3.4 根据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少于 100万股,发行对象拟不少于 100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项的规定。

3.3.5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556.823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五)项的规定。

3.3.6 根据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发行人的确认,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六)项的规定。

3.3.7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根据《招股说明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以下简称“《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和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021年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57,172,582.02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13.24% ;2022年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41,373,188.31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8.72%,其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七)项以及《上市规则》2.1.3条第(一)项标准的规定。

3.3.8 根据相关资料及发行人和相关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 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2)最近 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5)最近 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条规定。

3.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结合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预计市值分析报告》等文件披露的相应内容,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核查、查证、访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核查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关于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要求,结合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报告,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核查、查证、访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核查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期间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021年 12月 27日,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发行人股票自 2021年 12月 28日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等相关资料并经核查,股票停牌日后的发行人股本情况及股东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股份均未设置质押。

5.2 查验及结论
(1) 查验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文件。

(2) 核查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公告的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股转公司公告文件等公示信息。

(3) 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的股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


六、发行人的业务
6.1 发行人取得的资质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期间内新取得、完成续期或者换发的生产经营主要资质许可及认证如下:
(1) 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发的编号为(浙)JZ安许证字[2020]019965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 2026年 5月 9日。

(2) 发行人现持有航鑫检测认证(深圳)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颁发的编号为 428003-2023PSC0047《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发行人售后服务能力符合售后服务评级标准(GB/T27922-2011 & HXC-ECPSC-R-001)的五星级,认证范围:智能卡终端设备的设计、生产、销售;交通管理设备设施(无线地磁检测终端、高位视频检测终端、视频巡检终端)的生产、安装和维护服务;停车管理设备(车牌识别设备、挡车器、无人值守终端、车位管理终端设备)的生产和安装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所涉及的售后服务活动。证书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19 日。

号为浙 RQ-2018-0161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

(4) 杭州鼎隆现持有浙江全品认证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颁发的编号为 20223F14142ROS《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杭州鼎隆服务能力符合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要求,证书覆盖范围: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固定或手动型金属路障的售后服务(五星级)。证书有效期至2026 年 7 月 3日。

6.2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为:
年度 2023年 1-6月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 173,881,907.59 452,290,930.61 456,607,642.43 421,876,709.10 其他业务收入(元) 9,714,701.13 13,032,494.43 11,757,215.76 9,290,447.86 合计(元) 183,596,608.72 465,323,425.04 468,364,858.19 431,167,156.96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信息,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6.3 查验及结论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期间新取得、完成续期或者换发的资质和认证等经营资质查验了相关证件的原件,并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核查了相关证书的有效性。除此之外,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于期间内未发生变更。就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情况查阅了天健出具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等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已就其生产经营取得了必要的资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1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7.1.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周林健,实际控制人为周林健、包晓莺夫妇。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包剑炯、立万投资和上海烨萃为周林健、包晓莺夫妇的一致行动人。

7.1.2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周林健和包晓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为:湖畔山南和立万投资。

7.1.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发行人的现任董事会成员分别为:周林健、施广明、包晓莺、王忠飞、候爱莲、盛森、黄曼行、郑河荣、吴军威。

原任董事胡一彬于2020年1月17日不再担任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2)发行人的现任监事会成员分别为:董翠光、刘晨、沈之屏。

原任监事包剑炯、江文彪、金晓强三人于2020年1月16日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原任监事尹杰于2023 年 4 月 26 日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3)发行人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周林健(总经理)、施广明(副总经理)、覃勇(副总经理)、张胜波担任(副总经理)、张先如(财务负责人)、张念(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

原任高级管理人员胡一彬于2020年1月19日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发行人上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7.1.4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发行人期间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化。

7.1.5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立万投资、新余裕大顺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 Australia Blue Sea Pty Ltd。

7.1.6 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关联企业还有: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武汉小码联城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于 2022年 7月离任)并直接持有该公司
22.08%的股权,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新余裕大顺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该公司 29.44%的股权。鉴于该公
司章程规定股东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或其委派的董事分别对股东会和董事会
就约定的特殊表决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因此该公司不属于周林健控制的公司
发行人董事周林健曾担任董事并直接持有
2 武汉云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2.08%股权的武汉小码联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49%的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林健持有该企业
新余绿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3 88.46%的合伙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卢
合伙)
祖传
上海烨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4 发行人董事周林健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盛森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5 杭州湖畔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理并持有 51%的股权
杭州小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董事盛森控制的杭州湖畔宏盛投资6
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杭州湖畔小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盛森控制的杭州湖畔宏盛投资7
(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杭州湖畔小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盛森控制的杭州湖畔宏盛投资8
(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杭州湖畔小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盛森控制的杭州湖畔宏盛投资9
(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杭州湖畔小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盛森控制的杭州湖畔宏盛投资10
(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杭州湖畔小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盛森控制的杭州湖畔宏盛投资11
(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杭州湖畔小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董事盛森控制的杭州湖畔宏盛投资12
(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盛森控制的杭州湖畔宏盛投资
13 海南小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公司,盛森同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4 北京解客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盛森担任该公司董事
向日葵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
15 发行人董事盛森担任该公司董事

16 上海致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盛森担任该公司董事
17 杭州十星人影视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盛森担任该公司董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
18 发行人董事盛森担任该公司董事

19 上海祺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盛森担任该公司董事
20 杭州多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曼行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曼行担任该公司独立董
21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曼行担任该公司独立董
22 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曼行担任该公司独立董
23 河北青竹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曼行担任该公司独立董
24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郑河荣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25 杭州光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并持有 81%的股权
发行人独立董事郑河荣控制的杭州光魔多
杭州天锐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26 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合伙)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郑河荣控制的杭州光魔多
杭州天融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27 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合伙)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郑河荣担任该公司董事、
28 杭州海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
29 杭州国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郑河荣近亲属控制的公司 浙江天堂硅谷合丰创业投资有限公
30 发行人监事刘晨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自然力量科技贸易发展有限
31 发行人监事刘晨担任该公司董事
公司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张念近亲属担任该公司
32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路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张先如担任该企业执行33
(有限合伙) 事务合伙人
7.1.7 其他重要关联方(含报告期内存在关联关系)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周林健担任该公司董事,并于 2020
1 中交金码科技有限公司 年 12月辞去董事职务,该公司董事变更备案完成时间为 2021年 5月 12日
新余科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林健曾有该企业2
(有限合伙) 91.67%的合伙份额,2019年 8月退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3 杭州永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监事江文彪持有该公司 90%的股权 浙江蓝城江山建设管理有限公 发行人原监事尹杰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4
司 2020年 11月离任
邢台市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发行人原监事尹杰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5
司 2021年 11月离任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张先如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6 阜阳市力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已于 2009年 10月 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于 2021年 5月 19日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吴军威近亲属作为经营者的个
7 东阳市南马金龙塑料包装厂
体工商户
发行人独立董事吴军威近亲属作为经营者的个
8 东阳市横店斌强小吃店
体工商户
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曼行曾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9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 2019年 9月离任
苏州市开鑫智慧教育科技有限 发行人董事王忠飞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并持10
公司 有 45%的股权,该公司于 2022年 2月 8日注销
发行人董事王忠飞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11 杭州乐伴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并持有 93%的股权,该公司于 2023年 8月17日注销
贵州西西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董事盛森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 202212
公司 年 11月离任
浙江非线数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盛森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 202313
司 年 2月离任
浙江天堂硅谷阳光创业投资有 发行人监事刘晨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4
限公司 该公司于 2022年 11月 22日注销
宁波市创源文化股份发展有限 发行人监事刘晨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 202215
公司 年 4月离任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张先如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
16 杭州旭珩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并持股 70%,已于 2023年 5月 23日退出
7.2 发行人报告期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除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 2023年 1-6月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7.2.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2023年度 1-6月(元)
2,346,510.60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2.2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末的应收关联方款项如下: 单位:元
期末数 期初数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河南立万大数据科
应收账款 73,400.00 22,020.00 104,200.00 31,260.00
技有限公司
小 计 - 73,400.00 22,020.00 104,200.00 31,26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

7.3 查验及结论
7.3.1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关联方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司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周林健和包晓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湖畔山南和立万投资的公司登记资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及关联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

7.3.2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与各关联方于期间新增的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了查验:
(1)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与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及会议决议。

(2)关联企业的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3)查阅了《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的披露内容及数据。

(4)查验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草案)》等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回避等制度的规定情况。

7.3.3 为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说明文件或填写的调查表;查验了各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查阅了其财务报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已经过发行人内部审议决策或股东大会确认,是公允合理的,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3)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采取措施避免今后出现同业竞争。

(4) 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不存在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披露并做出了承诺,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就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8.1 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发行人共设有 20家分公司、5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一级子公司)和 1家子公司的分公司、9家孙公司(二级子公司)和 1家孙公司的分公司,以及 1家参股公司,期间未发生变化。

8.2 房产土地
8.2.1 自有不动产
发行人的 1处不动产于期间未发生变化。

8.2.2 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共对外承租了 35处房屋,除其中 3处租赁完成续期和 2处租赁变更租赁面积外,其他租赁房产未发生变化。期间发生变化的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产权证号/资料
号 (㎡)
杭州易兴投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2018.01.12- 浙(2019)余杭区不
1 发行人 资管理有限 道永乐村区块厂房二 14,200.00
2028.12.31
动产权第 0046437号
公司 号楼 4-8层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 产权证号/资料
号 (㎡)
管城回族区东明路
东、郑汴路北绿都广 2021.08.15- 豫(2017)郑州市不
2 发行人 刘宁 175.24
2024.08.14
场办公楼 A单元 动产权第 0030472号
2107号房
广州云升天 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 粤(2019)广州市不
2023.09.08-
3 发行人 纪科技有限 路 11号云升科学园 190.57 动产权第 062011542027.09.07
公司 物业 2栋 3单元 603 号
杭州易兴投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2018.01.12- 浙(2019)余杭区不
4 杭州鼎隆 资管理有限 道永乐村区块厂房二 1,200.00
2028.12.31
动产权第 0046437号
公司 号楼 1-3层
鄂(2023)武汉市武
武汉市中央文化区 昌不动产权第
武汉聚隆伟
K7-2栋武昌区烟霞 0007262号、鄂
2023.6.21-
5 武汉立方 业房产经纪 142.26
2024.6.20
路万达尊 B座 406、 (2023)武汉市武昌
有限公司
407号 不动产权第 0007267

8.3 知识产权
8.3.1 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48项商标权,于期间未发生变化。

8.3.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99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类型 权利
一种无盲区超声波测
1 201611097865X 发明 发行人 2016.12.03 原始取得 无
距探头及测距方法
一种应急通道防停车
2 2023107026444 发明 发行人 2023.06.14 原始取得 无
智能管理系统和方法
一种多技术地磁检测
3 2022112482669 2022.10.12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城市路侧停车场管理
4 2020108008420 2020.8.11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系统
一种双道闸停车管理
5 2022115247162 发明 发行人 2022.12.01 原始取得 无
系统
一种绿色泊位的智能
6 2022115247177 发明 发行人 2022.12.01 原始取得 无
管理方法
适用于课堂学习管理
7 202011532046X 发明 发行人 2020.12.22 原始取得 无
的门禁系统
适用于多权限管理的
8 2020113935205 发明 发行人 2020.12.02 原始取得 无
门禁系统
序 专利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类型 权利
一种地磁、摄像机与
9 2022111640881 2022.09.23
多收费员协同的智能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停车管理方法
一种地磁和多收费员
10 协同的智能停车管理 2022111648366 发明 发行人 2022.09.23 原始取得 无 方法
一种共享停车位智能
11 2022111648370 发明 发行人 2022.09.23 原始取得 无
动态管理方法
一种地磁与雷达协同
12 的智能停车管理方法 2022111640453 发明 发行人 2022.09.23 原始取得 无 及系统
一种地磁与摄像机协
13 同的智能停车管理方 2022111640487 发明 发行人 2022.09.23 原始取得 无 法
14 校园智能门锁系统 2021102518922 发明 发行人 2021.03.08 原始取得 无 移动式路边停车监控
15 2021106729509 发明 发行人 2021.06.17 原始取得 无
设备
具有存证功能的停车
16 2021102123504 发明 发行人 2021.02.25 原始取得 无
管理系统
17 2021111444684 2021.09.28
一种人行通道闸机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停车场智能引导管理
18 202010948709X 发明 发行人 2020.09.10 原始取得 无
系统
一种车辆检测方法以
19 2019109636833 发明 发行人 2019.10.11 原始取得 无
及车辆检测系统
一种无线多终端信息
20 2014106392105 发明 发行人 2014.11.13 原始取得 无
采集方法
气舱防水机构及地磁 实用
21 2023203510570 2023.02.2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感应装置 新型
雷达传感器密封结构 实用
22 2023203673012 发行人 2023.02.27 原始取得 无
及地磁 新型
实用
23 一种人脸识别设备 202221900103X 发行人 2022.07.22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实用
24 防碰撞道闸杆装置 2020227581165 发行人 2020.11.25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具有快速支撑定位功 实用
25 2020225844611 发行人 2020.11.10 原始取得 无
能的地磁车辆检测器 新型
防碰撞复位道闸杆装 实用
26 2020225814620 发行人 2020.11.10 原始取得 无
置 新型
实用
27 2019222797353 2019.12.18
一种防冲撞摆闸机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一种采用智能移动终 实用
28 2019223725136 发行人 2019.12.26 原始取得 无
端的门禁调试装置 新型
序 专利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类型 权利
一种车辆地磁检测装 实用
29 2019205170079 发行人 2019.04.16 原始取得 无
置 新型
一种多传感器的车辆 实用
30 2019211927669 2019.07.2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检测装置 新型
一种用于车辆地磁检 实用
31 2019210077065 发行人 2019.07.01 原始取得 无
测器的唤醒装置 新型
一种拉索式传动的曲 实用
32 2019200884617 发行人 2019.01.18 原始取得 无
臂挡车器 新型
一种用于停车场的智 实用
33 2018205458734 发行人 2018.04.17 原始取得 无
能寻车系统 新型
无人值守机器人远程 实用
34 2017209743206 发行人 2017.08.07 原始取得 无
呼叫协助管理系统 新型
无人值守停车场出入 实用
35 2017205612889 发行人 2017.05.19 原始取得 无
口装置 新型
一种用于发射及接收 实用
36 2016203903442 2016.04.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蓝牙信号的电路板 新型
一种控制器逻辑控制 实用
37 2016203849414 发行人 2016.04.29 原始取得 无
单元 新型
一种车牌识别道闸相 实用
38 2016207525378 发行人 2016.07.14 原始取得 无
机一体机 新型
一种自动停车系统用 实用
39 2016203899748 发行人 2016.04.29 原始取得 无
智能控制盒 新型
一种自动化智能停车 实用
40 2016203904657 发行人 2016.04.29 原始取得 无
系统 新型
实用
41 一种地磁模块 2016201558749 发行人 2016.02.26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一种用于智慧停车场 实用
42 2016203901409 发行人 2016.04.29 原始取得 无
管理系统的蓝牙盒子 新型
实用
43 2016201558626 2016.02.26
一种采集器模块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一种具有防日光干扰 实用
44 2015200148884 发行人 2015.01.10 原始取得 无
结构的闸机 新型
一种载波通讯的超声 实用
45 2014200167950 发行人 2014.01.09 原始取得 无
波车位探测器 新型
外观
46 无线地磁检测器 2023302563716 发行人 2023.05.05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车牌识别显示一体机 外观
47 2022302289469 发行人 2022.04.21 原始取得 无
(RF-RV50B) 设计
无线地磁检测器(RF- 外观
48 2022302596753 发行人 2022.05.05 原始取得 无
RD-PJ30P) 设计
无线超声波探测器 外观
49 2022302457553 2022.04.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RF-PJ50) 设计
无人值守机器人(RF- 外观
50 2022302415870 发行人 2022.04.26 原始取得 无
RB35RC) 设计
序 专利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类型 权利
车位指示灯(RF- 外观
51 2022302596876 发行人 2022.05.05 原始取得 无
PL20) 设计
车牌识别显示一体机 外观
52 2022302289473 2022.04.2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RF-RV37B) 设计
车牌识别显示一体机 外观
53 2022302289454 发行人 2022.04.21 原始取得 无
(RF-RV16B) 设计
全高清智能屏第三代 外观
54 2022302457623 发行人 2022.04.27 原始取得 无
(RF-PDX3-AI) 设计
外观
无人值守机器人(RF-
55 2022302415885 发行人 2022.04.26 原始取得 无
RB17RC) 设计
无人值守机器人(RF- 外观
56 2022302415955 发行人 2022.04.26 原始取得 无
RB51R) 设计
外观
57 高位视频检测终端 2022304255081 发行人 2022.07.06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无线地磁检测器(二 外观
58 2020306931573 2020.11.1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代多技术) 设计
外观
59 视频车位检测终端 2022301306429 发行人 2022.03.14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车牌识别道闸显示一 外观
60 2022302255706 发行人 2022.04.20 原始取得 无
体机(RF-BV35BK) 设计
车牌识别道闸显示一 外观
61 2022302255725 发行人 2022.04.20 原始取得 无
体机(RF-BV15BK) 设计
外观
62 挡车器(RF-B35K) 2022302221216 发行人 2022.04.19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车牌识别道闸显示一 外观
63 2022302255710 发行人 2022.04.20 原始取得 无
体机(RF-BV37BK) 设计
外观
64 挡车器(RF-B16K) 2022302221150 发行人 2022.04.19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外观
65 2022302221220 2022.04.19
挡车器(RF-B50G)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外观
66 栅栏(RF-BR10) 2022302221273 发行人 2022.04.19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外观
67 栅栏(RF-BR20) 2022302221288 发行人 2022.04.19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入口组合余位屏(RF- 外观
68 2022302451082 发行人 2022.04.27 原始取得 无
PD40N四行显示) 设计
中置式超声波探测器 外观
69 2022302457549 发行人 2022.04.27 原始取得 无
(RF-PJ30D) 设计
外观
前置式超声波探测器
70 2022302457820 发行人 2022.04.27 原始取得 无
(RF-PJ40)
设计
车牌识别仪(RF- 外观
71 2022302596819 2022.05.0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R16B) 设计
外观
72 读卡器 2019306199667 发行人 2019.11.12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序 专利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类型 权利
门禁前端识读设备 外观
73 2019303444794 发行人 2019.07.01 原始取得 无
(2) 设计
外观
74 2019301746037 2019.04.16
伸缩式速通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外观
75 窄边框速通门 2019301746018 发行人 2019.04.16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外观
76 摆动式速通门 2019301746022 发行人 2019.04.16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外观
77 门禁前端识读设备 2019301746075 发行人 2019.04.16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外观
78 消费机 2017300636488 发行人 2017.03.08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二维码门禁设备(金 外观
79 2017300515591 发行人 2017.02.27 原始取得 无
属外壳) 设计
密码键盘门禁设备 外观
80 2017300515604 2017.0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无
(金属外壳) 设计
外观
81 视频智能终端 2013305636503 发行人 2013.11.15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外观
82 收费管理机(X30) 2022302954626 立万数据 2022.05.19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车牌识别道闸一体 外观
83 2022302954664 立万数据 2022.05.19 原始取得 无
(X30) 设计
外观
84 停车场智能收费终端 2018306042774 立万数据 2018.10.29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外观
85 道闸 2020303099388 立万数据 2020.06.17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外观
86 车牌识别道闸一体机 2018306042859 立万数据 2018.10.29 原始取得 无 设计
87 一种双路电磁阀 2016106214696 发明 杭州鼎隆 2016.07.30 原始取得 无 88 一种升降式伸缩门 2016109608331 发明 杭州鼎隆 2016.11.04 原始取得 无 实用
89 一种新型平移路障柱 2021226605716 杭州鼎隆 2021.11.02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一种自锁式半自动升 实用
90 201921058942X 杭州鼎隆 2019.07.08 原始取得 无
降柱 新型
实用
91 一种同步升降链柱 2016211855116 杭州鼎隆 2016.11.04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一种安全的半自动升 实用
92 2016211875904 杭州鼎隆 2016.11.04 原始取得 无
降柱 新型
一种可快速弹出的升 实用
93 2016208135675 2016.07.30
杭州鼎隆 原始取得 无
降路桩 新型
实用
94 一种双路电磁阀 2016208135660 杭州鼎隆 2016.07.30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序 专利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类型 权利
实用
95 一种移动柱 2016208105491 杭州鼎隆 2016.07.29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实用
96 2015200658054 2015.01.30
一种提拉柱 杭州鼎隆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实用
97 一种浅基础固定柱 2014207145308 杭州鼎隆 2014.11.25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实用
98 一种防盗路桩 201420714470X 杭州鼎隆 2014.11.25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实用
99 浅层路障机 2014200080707 杭州鼎隆 2014.01.07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 5月 24日发布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二三号),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中,申请日为 2021年 5月 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之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8.3.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127项软件著作权,除期间新增 4项外,其他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新增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 权利 权利 他项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号 日期 取得 范围 权利
立方停车场无人值守管理平 原始 全部
1 2023SR0176120 2022.09.16 发行人 无
台 V1.0 取得 权利
地磁车辆覆盖判断算法程序 原始 全部
2 2023SR0176217 2022.10.12 发行人 无
软件 V4.0 取得 权利
原始 全部
3 2023SR0174035 2022.08.17
地磁雷达控制软件 V4.0 发行人 无
取得 权利
立方地磁嵌入式操作系统软 原始 全部
4 2023SR0160628 2022.06.15
发行人 无
件 V4.0 取得 权利
8.3.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26项域名,除其中 5项于期间完成续期外,其他域名未发生变化。续期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注册人 注册日期 到期日
1 parking24.cn 发行人 2015/10/24 2026/10/24
发行人
2 51pak.cn 2012/12/11 2026/12/11
3 rf24.cn 2022/7/1 2024/7/1
发行人
4 rfpark.cn 杭州立泊 2015/7/17 2024/7/17
序号 名称 注册人 注册日期 到期日
5 whalipaycs.com 立万数据 2018/12/4 2025/12/4
8.4 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设备包括储物架、各类模具、无动力滚筒线、电动堆高机、激光打标机、电脑以及车辆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运输工具。截至2023年 6月 30日,发行人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账面价值合计金额为 9,354,322.38元。

8.5 查验及结论
就发行人目前的主要财产及其权利限制状态,本所律师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了查验:
(1) 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对外投资公司的公司登记资料等材料; (2) 取得并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正在履行当中的租赁合同、房屋的权属证书或说明等资料;
(3) 取得发行人的专利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并查验了相关文件的原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中国版权中心网站查询了权属状态等信息; (4) 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主要工作场地、取得发行人提供的主要固定资产清单,查阅了三年审计一期报告;
(5)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2) 除已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的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3) 发行人拥有所有权的上述财产均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1 重大合同
9.1.1 银行融资合同
(1)2019年 9月,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票据池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行人的要求,为发行人提供票据信息查询、管理以及为其办理委托收款、提回等业务,具体包括发行人将符合银行审核条件的商业汇票质押给银行,以质押票据及票据池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为质押担保,通过总额度控制模式开展融资融信等业务;此外,协议还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应以发行人书面提出终止申请为前提,经银行同意后协议终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提出终止该协议的申请。

(2)2021年 11月 2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资产池开票直通车总协议》,约定发行人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网上银行、财资管理系统等电子渠道申请办理资产池质押项下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在资产池质押项下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不再逐笔签订承兑协议,由发行人通过该行网上银行、财资管理系统等电子系统申请,银行进行独立审批。

同日,为担保该开票直通车业务,双方还签署了《资金池业务合作及质押协议》,协议约定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发行人提供商业汇票等一揽子服务,为发行人建立资产池从而为发行人办理以资产池中经审核可入池质押的票据、存单等业务以及为发行人提供其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和保证金专户中不时收到的款项为质押担保业务。资产池担保限额为 8,000万元,协议有效期至 2024年 10月 26日。

(3)2023年 8月 23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在线融资)》(编号:MJZH20230823001272),该行同意对在线融资系统生成并提交至银行的票据列表中本合同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承兑,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462,472.80元。发行人确认其委托并授权该行无条件支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4)2023年 9月 25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在线融资)》(编号:MJZH20230925001206),该行同意对在线融资系统生成并提交至银行的票据列表中本合同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承兑,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215,609.44元。发行人确认其委托并授权该行无条件支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9.1.2 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在履行中(针对合同对应产品或服务已签收、已验收或已完成服务,但合同尚处于质保期范围的,视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且合同金额在 4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1) 2019年 4月,发行人与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提供门禁一卡通设备及相关服务等,协议总金额为 488.000076万元,产品质保期为 2年;此外,合同还就交货方式和地点、结算方式和期限等条款进行了约定。根据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要求,该合同尚在分批交货中。

(2) 2021年 4月 2日,发行人与咸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咸阳市城市占道停车泊位智慧化改造项目货物采购与安装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向咸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系统软件(立方城市停车管理平台(专业版)V4.0)和前端硬件设施设备(静态交通大屏监控中心、地磁、智能道闸设备、高位视频、手持 PDA),并负责后期运维,合同金额 816万元,履行期限为 180天。合同约定该次销售硬件质保期为自设备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后 1年,软件质保期为自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及其子系统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后 1年。后经双方多次达成补充协议,该合同总金额变更为893.3780万元,目前发行人根据咸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陆续发货中。

(3) 2021年 7月 8日,发行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签署了《中国联通停车引导采购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就中国联通京东智慧城三期停车引导系统项目提供设备、技术服务等,合同总金额为 713.64246万元,产品质保期为 5年;此外,合同还就标准与检验、交货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后因项目需要增加采购,双方另行签署了相关协议。

(4) 2021年 11月 8日,发行人与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就柯城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智慧停车系统建设项目标段 1提供设备等,合同总金额为 918.25万元,产品保修期为自项目每期验收之日起 3年;此外,合同还就交付与开箱检验、付款方式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后因项目需要增加采购,该合同金额增加至 954.83万元。

(5) 2021年 12月 23日,发行人与浙江宇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向浙江宇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手持机、二代多技术无线地磁检测器等设备产品,合同总金额为 764.46万元,产品保修期为 1年;此外,合同还就产品的检验、付款方式、供货周期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6) 2022年 4月 20日,发行人与浙江宇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向浙江宇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手持机、二代多技术无线地磁检测器等设备产品,合同总金额为 416.704万元,产品保修期为 1年;此外,合同还就产品的检验、付款方式、供货周期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7) 2022年 7月 13日,发行人与成都智享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发行人购买二代多技术无线地磁检测器等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822.5860万元,保修期为自设备发出之日起 36个月。此外,合同还就价款支付、货物交付、验收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8) 2022年 7月 19日,发行人与东莞市数据互联有限公司签署《地磁车辆检测器购销合同》向该公司提供地磁产品。合同总金额 622.70286万元。

此外,合同还就包装要求、产品交付、验收与异议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9) 2022年 9月 20日,发行人与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签署《智慧社区平台能力集成服务项目框架采购合同》,向该公司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合同总金额 1,744.14万元。此外,合同还对支付和结算方式、责任和义务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10) 2022年 9月 26日,发行人与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鹰潭市智慧停车场信息化项目立方停车场设备采购合同》,向该公司提供相关产品合同总金额 978.32万元。此外,合同还对包装与运输要求、交货要求、质量与检验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11) 2022年 10月 24日,发行人与福建畅领智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就厦门新会展中心数智会展项目智能化工程门禁系统项目向该公司提供相关产品,合同总金额 444.706万元。此外,合同还对产品清单、付款、供货周期、产品的变更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后因项目需要增加采购,该合同金额增加至 451.32万元。

(12) 2022年 10月 30日,发行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签署《2022年泾川县城市智慧停车系统建设一期采购项目包 1的采购合同》,向该公司提供相关产品,合同总金额 551.44万元。此外,合同还对付款方式、运输与包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13) 2022年 11月 1日,发行人与普睿恒晟(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就福建省电信智慧停车项目集采向该公司提供相关产品,合同总金额 501.2万元。此外,合同还对付款、供货周期、产品的变更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14) 2022年 12月 1日,发行人与犍为县恒实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犍为县城区智慧停车项目采购合同》,就犍为县城区智慧停车项目向该公司就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合同总金额 731.717883万元。此外,合同还对合同货物、合同总价、质量要求、交货及验收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15) 2023年 1月 1日,发行人与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2023年度立方品牌门禁(含通道闸)设备战略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合同产品总价款 500万元,实际以生效的分订单汇总金额为合同最终总价款。此外,合同还对项目采购合同的签订方式、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与保修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16) 2023年 3月 9日, 发行人与成都星时代宇航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向该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并分批交货,合同总金额 690.1340万元。此外,合同还对产品清单、交付、供货周期、产品变更、产品的安装、调试及验收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17) 2023年 5月 8日,发行人与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签署《婺源县智能停车场项目—智慧停车系统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就婺源县智能停车场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合同总金额 1,146.806655万元。此外,合同还对合同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数量和价格、质量标准和技术资料、付款方式、项目期限、交货地点、服务质量、项目验收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18) 2023年 6月 21日, 发行人与新蔡县泊友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向该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合同总金额 818.1350万元。此外,合同还对产品清单、交付、供货周期、产品变更、产品的安装、调试及验收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19) 2023年 8月 15日,发行人与黑龙江省旺凯月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停车管理系统设备战略合作采购合同》,该公司向发行人采购停车管理系统设备及相关服务,实际采购货品以《采购通知单》为准,合同有效期 1年。此外,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产品的包装和运输、结算方式、供货信息及变更、产品验收、质保期及售服务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9.1.3 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尚在履行中的且合同金额(含预估)在 15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1)2022年 1月 11日,发行人与杭州巨峰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采购订单》,发行人向该公司采购视频车位检测终端产品,订单金额 618万元。该公司按发行人要求分批交货。

(2)2022年 10月 10日,发行人与杭州巨峰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采购订单》,发行人向该公司采购视频车位检测终端产品,订单金额 183.75万元。该公司按发行人要求分批交货。

(3)2022年 12月 5日,发行人与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签署《工程分包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停车场和地磁设备安装、标线施划,合同金额 195万元。

(4)2023年 1月,发行人与嘉兴通快签署了《年度采购协议书》,约定发行人在协议有效期内通过订单的方式向嘉兴通快进行五金类产品采购,协议有效期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此外,合同还就订单管理、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9.1.4 城市停车项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在履行中的城市停车项目合同情况如下:
2020年 12月 15日,发行人与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签署了《建宁县智慧停车经营合同》,约定发行人于建宁县城区建设“一个平台(建宁县智能停车管理平台)、四大系统(智慧路边停车系统、视频取证系统、停车场联网系统、充电桩系统)”项目,并提供项目运营维护。发行人项目投资规模 2,310万元。双方具体合作方式为,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方式委托发行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发行人确保城区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发行人与当地城投公司组建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项目公司并完成注册。项目特许经营权合作期限为 10年,自2020年 12月 15日起至 2030年 12月 14日止(含建设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6个月)。

9.1.5 劳务外包合同
除发行人将位于西溪银座 C座办公场所的保洁及保安事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外,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将所运营或受托运营停车场的秩序维护、车辆引导、安全防范、停车收费、场地保洁等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完成,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在履行中的停车场劳务外包合同情况如下: (1) 2023年 8月 23日,北京行呗与浙江浙商人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署《北京行呗项目停车场服务外包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停车场内秩序维护、车辆引导、安全防范、停车收费、场地保洁等劳务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为2023年 8月 23日至 2024年 8月 22日。

(2) 2023年 3月 16日,恩施立万与浙江浙商人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署《恩施立万项目停车场服务外包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停车场内秩序维护、车辆引导、安全防范、停车收费、场地保洁等劳务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为2023年 3月 16日至 2024年 3月 15日。

(3) 2023年 8月 23日,立万数据与浙江浙商人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署《杭州立万项目停车场服务外包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停车场内秩序维护、车辆引导、安全防范、停车收费、场地保洁、设备维护等劳务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为 2023年 8月 23日至 2024年 8月 22日。

(4) 2023年 8月 23日,武汉立方与浙江浙商人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署《武汉立方项目停车场服务外包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停车场内秩序维护、车辆引导、安全防范、停车收费、场地保洁等劳务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为2023年 8月 23日至 2024年 8月 22日。

(5) 2022年 3月 27日,立万数据与浙江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署《杭州立万停车场服务外包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停车场内秩序维护、车辆引导、安全防范、停车收费、辅助推广项目运营等劳务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为 2022年3月 27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后双方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合同有效期延长至 2023年 12月 31日。

(6) 2023年 8月 23日,恩施行呗与浙江浙商人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署《恩施行呗项目停车场服务外包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停车场内秩序维护、车辆引导、安全防范、停车收费、场地保洁等劳务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为2023年 8月 23日至 2024年 8月 22日。

(7) 2023年 8月 23日,建宁立方与浙江浙商人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署《建宁福源项目停车场服务外包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停车场内秩序维护、车辆引导、安全防范、停车收费、场地保洁等劳务外包服务,合同期限为2023年 8月 23日至 2024年 8月 22日。

9.2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2023年1-6月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前五大其他应收及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9.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存在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4 查验及结论
就发行人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1) 向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询证并取得回函;
(2) 从发行人处取得尚在履行期内的重大合同,并查验了相关合同的原件;
(3) 从发行人处取得财务情况的相关书面说明,并与《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内容及数据进行了核对;
(4) 取得了发行人主要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的回函;
(5) 取得发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并进行了网络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部分合同的延期履行和变更已经合同双方达成合意。

(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因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 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均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是合法有效的。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1 发行人已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事项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期间内没有进行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及资产出售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2 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事项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次发行上市外,发行人无拟进行的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3 查验及结论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1) 查阅了发行人在新三板披露的信息;
(2) 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于期间内没有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及资产出售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 除本次发行上市外,发行人目前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及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发行人的章程于期间未发生变化。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1 发行人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资料,发行人于期间内共计召开三次董事会和三次监事会,相关会议情况如下:
12.1.1 董事会召开情况
(1)2023年 8月 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同意报出公司 2023 年 1-6月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2023年 9月 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底价的议案》。

(3)2023年 10月 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2.1.2 监事会召开情况
(1)2023年 8月 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同意报出公司 2023 年 1-6月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2023年 9月 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底价的议案》。

(3)2023年 10月 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2.2 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查验了发行人在期间召开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及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各项议事规则。

(2) 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1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发行人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发行人董事会现任的 9名董事分别为:周林健、施广明、包晓莺、王忠飞、候爱莲、盛森、黄曼行、郑河荣、吴军威。其中,周林健为董事长,黄曼行、郑河荣、吴军威为独立董事。

2)监事会

发行人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发行人监事会现任的 3名监事分别为:董翠光、刘晨、沈之屏,其中董翠光为监事会主席并为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发行人现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周林健担任总经理;施广明、覃勇、张胜波担任副总经理;张先如担任财务负责人;张念担任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

13.2 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期间未发生变化。

13.3 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并核对了相关公示信息,取得了该等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从银行调取了该等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取了该等人员的无犯罪记录,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近二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变动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14.1 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及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
14.1.1 根据《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23年 1-6月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 按 13%、9%、6%的税率计
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 缴,公司出口货物实行
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 “免、抵、退”税政策,退
交增值税 税率为 13%、9%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
房产税 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 12%
收入的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0%、15%、20%、25%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23年 1-6月所得税税率
10%
发行人
15%
杭州鼎隆
25%
立万数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0%
14.1.2 根据《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2023年 1-6月,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发行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2020年 12月 1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编号为
2020 年 12 月 1日,杭州鼎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编号为 GR20203300036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所得税优惠期为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鼎隆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规定,2023年 1-6月暂按15%的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 45号)的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税收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 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发行人于 2023年 5月通过关于 2022年度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并对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按 10%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发行人判断 2023年仍符合重点软件企业的相关认定条件,因此 2023年 1-6月企业所得税暂按 10%的优惠税率计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 6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3号)的文件规定,自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符合条件的下属子公司、孙公司 2023年 1-6月按该政策计缴企业所得税。

14.2 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料,除增值税即征即退 1,108,637.22元外,发行人 2023年 1-6月无单笔人民币 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其所取得单笔 5万元以上的主要政府补助如下:
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滨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高新区(滨江)2023年一季度“加大制造业企业奖励力度”及“鼓励企业月度升规”政策奖励资金的通知》(区经信〔2023〕23号),发行人于 2023年 6月 29日收到补助资金 5万元。

14.3 发行人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于期间内未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14.4 查验及结论
(1) 就发行人 2023年 1-6月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2) 就发行人 2023年 1-6月的享受的税收优惠,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及相关优惠文件。

(3) 就发行人 2023年 1-6月取得的政府补助,本所律师查阅读了发行人《2023年 1-6月审计报告》,取得并查验了政府补助的相关文件及收款凭证。

(4) 就发行人的纳税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 2023年 1-6月纳税申报情况,取得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守法情况的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发行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5.1 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于期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发行人期间内不存在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的媒体报道。

15.2 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于期间内不存在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安监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15.3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于期间内不存在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质监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15.4 查验及结论
(1) 通过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政务服务网站和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等违法信息。

(2) 取得了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2)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查验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资料和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就募投项目办理的投资备案文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等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募投项目事项通过了相关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2)发行人已就募投项目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该等备案尚在有效期内。

(3)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1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17.1.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标的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计 4件,相关情况如下:
(1)2021年 7月 9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就发行人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2021)黔 0102民初 9946号民事判决,判决:1)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汇票款项人民币 1,622,587.13元;2)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以 1,622,587.13元为基数自 2021年 1月 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该笔汇票款项人民币1,622,587.13元付清之日止。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 01民终1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件正在法院执行过程中。

(2)2022年 12月 20日,发行人子公司立万数据因与被告恩施州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 3月 1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 0106民初 9917号民事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2021年 1月 30日签订的《恩施国际汽车城项目停车场承包经营合同》于 2022年 9月 1日解除;2)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承包费 3,000,000元;3)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设备改造费 300,000元;4)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 38,839元;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4,142元,被告负担16,058元。目前,该案件正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未完)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平台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平台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