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002086):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锐丰小天才 时政外交 2024-01-22 93521
原标题:*ST东洋: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ST东洋(002086):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
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
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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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
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
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
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
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
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
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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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烟台中院”)作出(2023)鲁06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东方海洋的破产重整申请,并
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法院”)审理。

2023年11月24日,莱山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
《决定书》,指定东方海洋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
称“管理人”)。

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山东
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3年12月18日,莱山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洋
重整程序。

2023年12月29日,东方海洋向管理人提交《关于山东东方
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
“《执行报告》”),东方海洋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
规定的执行工作。

2023年12月29日,管理人向莱山法院提交《关于山东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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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
称“《监督报告》”),申请莱山法院依法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

2023年12月29日,莱山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
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东方
海洋重整程序。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根据法律法规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
经支付;
2.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
的方案获得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经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及证券账户;
3.对留债展期部分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
留债展期告知书;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经足额支付了投资款
项,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
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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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暂缓确认及未申报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需要预留
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经全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及证
券账户。

重整计划生效后,就上述重整计划执行工作,自现金清偿所
需资金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及法院就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票事项向中证登深圳出具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可视为
本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此外,债权人与
东方海洋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
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东方海洋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莱山
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29日,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
账户共计支付13.54亿元投资款。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
按照莱山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公司股票的转增
手续。2023年12月29日,中证登深圳按照莱山法院出具的《协
助执行通知书》,将1,202,596,500股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开
立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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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以下简称“东方海洋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待后
续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管理人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公
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登记至东方海
洋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待后续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
分配。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执行完毕。

2.债权受偿方案执行情况
(1)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金额为人
民币494,988,822.77元,截至2023年12月29日,偿债资金已
全部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待后续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对留债展期部分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留债展
期告知书。

(2)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以及债权人申报,确认职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865,550.68元,涉及职工1人,为所欠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截
至2023年12月29日,偿债资金已全部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待后续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3)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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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2,425,998,819.59元,截至2023年12月29日,偿债资金已全
部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偿债股票已全部划转至东方海
洋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待后续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4)预计债权
预计债权包括暂缓确认债权125,126,022.47元、债务人账
面记载但债权人未依法申报的债权20,466,643.82元以及债务人
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截至
2023年12月29日,预留的偿债资金已全部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预留的偿债股票已全部划转至东方海洋破产企业财产
处置专用账户,待后续债权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
清偿方案将偿债资金及股票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已经执行完毕。

3.重整费用支付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
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
职务的费用等重整费用,截至2023年12月29日,已全部支付至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12月29日,东方海洋向管理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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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执行报告》;同日,管理人向莱山法院提交了《监督报告》,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提请莱山法院裁定确认。

2023年12月29日,莱山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
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管理人已依法向莱山法院提交了《监督报告》,
莱山法院亦已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
司法文书的确认。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
行完毕的标准,东方海洋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管
理人已依法向莱山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莱山法院已裁定确认,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因此,本所
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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